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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章 總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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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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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 條 本會定名為臺北市醫院看護工作人員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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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3 條 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,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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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4 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267巷2號1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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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5 條 工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 二、會員互助儲蓄 三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 四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(訂)定及修正之推動。 五、勞工教育之舉辦。 六、會員就業之協助。 七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。 八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 九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。 十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 十一、協助會員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。 十二、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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