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市醫院看護工作人員職業工會 章程
  中華民國110年 5 月 6日  

  第 一 章 總則
   
  第 1 條
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   
  第 2 條
本會定名為臺北市醫院看護工作人員職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   
  第 3 條
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,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為宗旨。
   
  第 4 條
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明德路267巷2號1樓。
   
  第 5 條
工會之任務如下:
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會員互助儲蓄
三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四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(訂)定及修正之推動。
五、勞工教育之舉辦。
六、會員就業之協助。
七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。
八、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九、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。
十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十一、協助會員有關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事件之處理及相關事項。
十二、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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